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