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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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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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