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八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