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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