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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