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