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