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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