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