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二十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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