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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