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