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