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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