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供服务,由我国联络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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