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
(一)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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