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登山活动结束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书。登山活动总结报告书以及在登山期间摄录的音像资料,应当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