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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