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8-09-18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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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 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 第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 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条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记载于代表机构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应当将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显著...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第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 第三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第三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第三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违...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 第四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 第四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