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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