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