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