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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