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