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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