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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