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