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