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