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