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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