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