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应当将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