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