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