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