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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