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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