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所在的代表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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