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2-06 共 70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 第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 第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 第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 第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 第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 第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 第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 第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 第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 第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 第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 第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 第十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 第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 第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第二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 第二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 第二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 第二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 第二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注册收取费用,以及对代表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注册收取费用,以及对代表机构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 第二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 第二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 第二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 第二十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第二十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第二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第二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第二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关于妨... 第二十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关于妨... 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 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 第三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代... 第三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代... 第三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 第三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 第三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第三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 第三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 第三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