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