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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