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