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