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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