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