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以及试执业的代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