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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