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