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注册收取费用,以及对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同对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相同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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