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