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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